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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妇女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作者: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18年07月12日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权益,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双鸭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双政发[2012]63号),确定了妇女与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教育、舆论等手段全面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五年来,各级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制度,加强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妇女事业的经费投入力度,强化全社会的宣传动员,为妇女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妇女健康水平持续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逐步缩小;妇女平等享有经济资源程度普遍提高,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能力进一步增强;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稳步提升;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不断增强,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未来五年,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既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凝聚妇女共识、汇聚妇女力量加速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遵循《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双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本着全面保障与特殊保护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双鸭山市“实施四大产业区”战略目标,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保障妇女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相关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把保障妇女权益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政策、增加投入、优化项目等扶持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间妇女在人均收入、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推进城乡妇女共享改革成果。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拓宽广大妇女共享的就业创业平台,创新妇女参与方式,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地方立法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稳步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生存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延长妇女健康寿命。

——实现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妇女在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妇女卫生保健知识得到宣传普及。

——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不断提高。

——妇女高血压等慢性疾病健康管理率提高。

——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 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重度贫血患病率下降到3%以下。

3. 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万以下。

——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降低。

4. 提高自然分娩率。

——自然分娩知识知晓率提高。

——剖宫产率降低。

5. 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率。

——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5%以上。

——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提高,死亡率降低。

6. 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水平。

——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提高。

——妇女心理健康服务得到增强。

——妇女产后抑郁症得到预防和治疗。

7. 控制艾滋病,性病、乙肝等疾病传播。

——妇女艾滋病与性病新发感染得到遏制。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实现全覆盖。

——对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干预治疗比例达到95%以上。

8. 提高出生人口健康水平。

——婚前医学检查率提高。

——乡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现全覆盖。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水平提高。

——产前检查率达到98%以上。

9.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普及优生科学知识,预防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果。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力度。增加经费投入,健全服务网络,坚持公益性质,提供妇女人人共享的保健服务。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标准化程度。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农村流动,提高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急需领域医疗服务能力,着力加强农村、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县、乡、村妇幼保健人员的专业培训,选派医学本专科毕业生充实基层医疗队伍,不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提高基层孕产妇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产科急救体系,完善产科急救网络,市、县逐步建立孕产妇急救中心,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提高基层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3.创造促进自然分娩的环境和条件。在全社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及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引导孕产妇选择科学的分娩方式。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严格控制剖宫产。加强产科医护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助产水平。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建立定期筛查制度,扩大城乡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和对贫困“两癌”患病妇女帮扶救助的覆盖面;增强妇女健康意识,强化文明生活习惯,推动将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体系,确保妇女定期接受妇科常见病检查和“两癌”筛查,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保证各级配套经费的落实。保障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工作的开展。

    5.加强对妇女营养健康的指导和干预。大力开展营养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加强对孕妇、乳母贫血高危人群的科学指导和必要干预。加大对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食品营养与安全。

6.加强精神卫生指导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理念,加大对女性不同时期的心理健康问题的防治和干预,提高女性心理调适能力。

7.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强化预防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新技术和新方法,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做好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

9.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妇女体质。加强脑卒中等东北地区慢性、多发性疾病的健康管理,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事业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事业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适龄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3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

2.女童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

3.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6%以上。

4.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以上。

5.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

——女性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较高。

——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以上。

6.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得到充分体现。

——性别平等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本教材或主题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党校(行政干部学院)普遍开设性别平等课程。

策略措施:

1.强化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意识。在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

2.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3.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保证贫困家庭、孤儿和残疾女童享受学前教育各项资助政策。

4.创造有利于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意识。加大助学力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女童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各项政策。

5.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女性资助全覆盖,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女性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6.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打破专业壁垒,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落实资助政策,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7.为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和资源。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模式。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技术技能培训。合理设置专业,满足农村和残疾妇女职业教育需求。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探索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着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 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

——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2. 提高妇女的就业层次和经济收入。

——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男女非农就业率差距缩小。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男女差距缩小。

3.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或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权利。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

4. 消除妇女贫困。

——现行标准下的女性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妇女享受政策性保障兜底。

5. 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

——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降低。

——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案件的仲裁结案率达到92%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相关制度,加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公共服务。

2.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二孩”政策对妇女就业的不利影响。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行为依法实行查处。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帮助矿区生育妇女分流到新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加强对灵活就业、就业支持、促进妇女自主就业。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举办各类职业介绍和招聘专场,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开展定向、定岗的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建立面向人人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4.加大女性创业扶持力度。弘扬创业精神、宣传创业典型,鼓励女性投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建设中,运用“互联网+”搭建家族服务平台,通过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带动女性创业。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鼓励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启发女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为女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资金、担保、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5.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6.进一步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建立工资收入合理分配制度和督查机制,保障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女性劳动者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劳动报酬。

7.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发展贫困村脱贫特色产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指导和帮助农村妇女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经营收益,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大力发展农村妇女领办或以农村妇女为主的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村妇女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开展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8.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完善落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中保证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9.对贫困妇女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纳入低保范围,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发展特色产业脱贫、发展电商扶贫产业、发展旅游扶贫,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项目资金向贫困妇女倾斜。帮扶矿区困难妇女就业。在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中重点安置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帮助失业妇女解决生活、就业困难。

10.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成立市级女职工劳动沟通保障监察机构,强化巡视监察,开展女职工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成立妇女维权仲裁庭,重点查处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超时、超强度劳动。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环境,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 妇女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参政议政程度稳步提高。

——市、县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提高。

——市、县人大常委中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提高。

2. 妇女在政治协商中的参政议政程度稳步提高。

——市、县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提高。

——市、县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提高。

3. 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

——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有1名女干部。

——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各有1名女干部。

4. 提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

——市、县政府工作部门配有女干部的领导班子比例保持稳定并有所提高。

——市、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中女性比例提高。

5. 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

——市、县、乡党政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保持稳定并有所提高。

——市、县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保持稳定并有所提高。

6. 提高企事业单位女性参政水平。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有所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保持稳定并有所提高。

7. 村委会、居委会中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有所提高。

——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有所提高。

——村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有所提高。

——社区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5%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在制定有关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居委会中的女性比例以及候选人中女性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做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女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保在换届选举时,女性比例显著提高。

2.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把培养选拔女干部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制定专项规划。注重选拔优秀女干部进乡镇领导班子。针对届中调整女干部比例下滑问题出台相关政策,保证各层级女领导干部配备的稳定性。在女性较为集中的行业和女干部配备的薄弱环节采取专职专选或专职配备等方法优先配备女干部。建立“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女干部优先选拔、优秀的女干部优先使用、一线的女干部优先调整”的三优先制度。

3.在干部管理任用中确保性别公平。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女性享有平等竞争机会。

4.重视培养储备优秀女后备干部。建立女性人才库,加大培养选拔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女干部参加培训,通过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突出基层一线历练、关键岗位锻炼和台阶递进历练,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5.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基层自治组织中女代表、女委员的作用,广泛听取妇女意见,充分反映妇女诉求,更好地体现妇女意愿。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公开招聘、选拔任用经营管理人员中,贯彻性别平等原则,使更多的妇女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女代表比例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提高参选意识和管理能力。

8.营造良好的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舆论环境。面向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妇女参政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

9.发挥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妇联组织充分体现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推动建立完善妇联组织代表妇女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广泛联系妇女群众。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或修订中充分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诉求。妇联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探索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扩大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层次和领域。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 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工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城乡妇女全覆盖。

——女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

——工伤保险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妇女全覆盖。

2. 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

——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

——千名老年人拥有“医养结合”型服务床位达到17张以上。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覆盖率达到100%。

3. 提高妇女社会救助水平。

——将符合条件的的贫困妇女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孤寡、残疾、低收入等符合政策的贫困妇女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策略措施:

1.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确保妇女普遍享有医疗、生育、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障,提升城乡妇女获得感。

2.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减少妇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加快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进度,强化政府在人口再生产中的社会责任,确保妇女普遍享有基本生育保障,减少因生育特别是“二孩”政策实施后对妇女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

3.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健全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和多缴多交激励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险标准。着力解决贫困、孤寡、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4.完善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失业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障女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各项权益和待遇的落实。

5.建立健全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做好特困老年妇女托底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

6.完善社会救治制度体系。贯彻落实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提高救助水平,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妇女纳入保障范围。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重特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大病医疗救助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社会救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为困难妇女提供社会救助。

7.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落实《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优先落实残疾妇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残疾妇女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服务水平。按照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为贫困、重度残疾妇女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和全部医疗保险费,为符合规定的贫困、重度残疾妇女提供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解决好残疾妇女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区)普遍增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8.改善贫困妇女居住条件。加快棚户区和农村泥草(危)房改造进程,推进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并轨,提高补助标准,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向贫困、孤寡、残疾妇女倾斜,切实保障贫困妇女基本住房需求。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 构建两性平等的社会环境。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知晓率提高,先进性别文化得到宣传普及。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完善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2.营造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

——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男女从事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缩小。

3.提高面向妇女和家庭的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妇女活动中心。

——乡村、社区“妇女之家”综合功能得到发挥。

——托幼、养老社会化程度提高。

4.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降低,水质达标率提高

——实现安邦河流域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

——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5%以上。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

   5.城乡厕所更加适应妇女需求。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

——城镇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男女厕位比例达到1:1.4左右。

——加强村镇道路建设。

6.树立绿色环境发展理念,创造有利于妇女的生存环境。

——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提高,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策略措施:

1.加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宣传文化建设。将先进性别文化宣传研究纳入全市宣传文化建设工程。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主流媒体、进党校(行政学院)、进高校、进中小学、进社区(村屯)、进家庭,提高社会影响力和知晓率。加强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2.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开展对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关于社会性别意识的教育培训,促进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精品的创作和传播。建立完善对媒体的性别评估监管机制,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发布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3.提高妇女运用新媒体的能力。开展互联网思维和新媒体使用方面的宣传培训,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新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4.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5.营造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组织开展面向家庭的宣传教育和文明创建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7.大力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着力发展以老人、儿童托管看护和卫生保洁为重点的家政服务,减轻家务劳动负担,为男女两性平衡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

8.加大绿色环境发展的推进力度。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依法对排污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对工业聚集区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实施自动在线监控,强化工业废物及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无害化处理,将农业污染整治纳入重要日程,推进多污染物综合控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9.全面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解决农村剩余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大力宣传改厕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10.改进公共场所男女厕位比例设置。在新建、改扩建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满足妇女的实际需求。

11.推动各阶层妇女平等享有公共文化资源。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城镇下岗、农村留守、进城务工、贫困和残障妇女倾斜,保障各阶层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2.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建设。将妇女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惠民工程,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完善妇女活动阵地建设,满足妇女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普及完善城乡社区“妇女之家”,组织妇女广泛开展读书、娱乐、健身、培训等活动。

13.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的能力,并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 提高妇女自我维权能力。

——妇女普法宣传覆盖面达到98%以上。

——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2. 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及时得到受理。

——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

——“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妇女的社会安全感增强。

3.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市、县(区)设立受家庭暴力救助庇护场所。

——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妇女的事件得到及时受理。

4.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权益。

——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5.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面向妇女的法律救助覆盖面不断扩大。

——在诉讼过程中对受害妇女采取保护措施。

——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得到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政策法规和公共政策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制度。制定执行政策的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自主评估、专项重点评估和动态监测评估,对法规政策和公共政策中具有性别歧视的条款和内容及时进行纠正和清理。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各领域专家、法律工作者兼任社会性别平等观察员,不断提高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客观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3.支持和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定期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改进措施。

4.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七五”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鼓励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8.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解救措施,做好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及回归社会的工作。

9.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家庭成员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要求,落实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政府责任,探索和建立符合双鸭山市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反家庭暴力的预防、惩处、救助一体化工作体系,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数。建立社会服务机制,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反对家庭暴力的项目,参与家庭纠纷调处。

10.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将性骚扰行为作为独立案由,加大打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时充分考虑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入的家务劳动、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等因素,实现公平补偿。发挥妇女维权合议庭作用、维护妇女权益检察组作用,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

12.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有歧视妇女、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3.在司法活动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避免受害妇女受到二次伤害。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司法救助的妇女提供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或减免。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6.开展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完善信访代理员队伍,设立信访代理专项资金,畅通妇女诉求渠道,妥善解决妇女信访事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区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门规划和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经费。市、县(区)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妇女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重点扶持贫困落后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实施的目的、意义、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述职报告制度、各项例会制度、监测评估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示范引带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掌握规划实施进程,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探索规律,创新方法,提高能力。加强基础建设,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目的和意义。监测与评估是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的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目标实现。

(二)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承担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方法与步骤。科学设计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全面、准确、及时收集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全面严格的质量审核,在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撰写监测和评估报告。

(四)制度与要求。坚持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市及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坚持年度监测报告制度,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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